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章程 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編  制】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章    文書處理】

【第五章    事務處理】

【第六章    財務處理】

【第七章    會    議】

【第八章    選      舉】

【第九章    附      則】

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辦事細則


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訂定

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

修正第三十七、三十八條。

一零一年四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據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會員,係指依本會章程規定申請並核定入會者。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職員,係指本會會員且依規定被選任為理事、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屬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會務人員,係指經本會聘任之工作人員。如祕書長、秘書、組長、專員、辦事員屬之。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組織詳本細則。

【第二章  編  制】
第六條  秘書長秉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會務人員協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第七條  本協會分為會務組業務組財務組三組,由秘書長指定相關會務人員分別處理之。
        一、本協會會務組,經辦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作計劃、報告之彙編。
            (二)會務之處理。
            (三)會刊編印與發行。
            (四)文書檔案印信管理。
            (五)各項會議籌辦。
            (六)物品採購保管事項
            (七)人事管理事項  
        二、本協會業務組,經辦事項如下:
            (一)會員聯絡服務及委辦事項。
            (二)會員福利及業務協調。
            (三)協助會員對外協調事項。
            (四)政府相關單位委託辦理事項。
            (五)會員入會、徵信、統計及其它服務事項。
            (六)其它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協會財務組,經辦事項如下:
            (一)會計及預算事項。
            (二)出納及收費事項。
            (三)收據開立及存根保管。
            (四)其它總務相關事項。
            (五)其它財務相關事項。
第八條  理事會設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學術發展委員會、福利委員會、公關暨服務委員會、評鑑委員會、職業訓練中心。
(一) 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職責
1、保障會員合法權益,協助爭議處理。
2、促進會員遵守本協會章則、公約及決議事項。
3、會員糾紛事項之調處
4、代表本協會出席有關工程爭議處理之會議。
5、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二) 法規委員會職責
1、整理刊印現行各項營建工程法規。
2、對現行營建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等事項之建議案。
3、協助營建法規之推行與宣導。
4、國外相關法規之蒐集與研究。
5、代表本協會出席有關法規之會議。
6、辦理理事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7、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三) 學術發展委員會
1、辦理有關本協會學術性之活動,以提高土木工程學術及技術水準。
2、相關之學術研究並廣徵會員參與。
3、代表本協會出席有關學術發展之會議。
4、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四) 福利委員會
1、有關本協會會員暨職工福利事項之研擬與執行事項。
2、有關本協會福利金之籌集,保管與給付辦法之研擬與執行事項。
3、本協會職工之資遣、退休、撫卹於協會提列之退撫準備基金不足支付時,動支福利金撥用審查作業之提報。
4、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五) 公關暨服務委員會
1、國內外學術機構交流、政府部門聯誼、接受政府委辦各項活動
2、策劃、建立與執行本協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
3、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六) 評鑑委員會
     1、 主持營造業評鑑之事宜。
2、 規劃策進有關營造業評鑑之事宜。
3、 簽核營造業評鑑相關公文。
4、 擬定營造業評鑑工作計劃及年度行事曆。
5、 營造業評鑑之決議案件。
6、 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7、 負責評鑑委員遴聘、解聘與案件調配。
8、 負責行政人員遴聘、獎懲、解聘之行使。
9、 督導、檢查、考核所屬業務之執行。
10.、評鑑機構評鑑委員、員工之教育訓練培訓、
11、舉辦相關研討會、機關委辦事宜。
(七) 職業訓練中心
1、 主持專案教育訓練之審查事宜。
2、 規劃策進有關教育訓練之事宜。
3、 簽核教育訓練有關公文。
4、 擬定專案教育訓練工作計劃及行事曆。
5、 專案教育訓練會議之決議案件。
6、 擬定講師任教科目之時數分配。
7、 主持相關會議並督導各項決議執行。
8、 負責講師遴聘與課程調配。
9、 督導、檢查、考核所屬業務之執行,專案教育訓練教學進度、學藝活動、學務活動之效果。
10、製作專案計劃預算書。
11、其他相關教育訓練、營造業人員技術培訓、相關研討會、機關委辦事宜。
第九條  本協會所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之。
第十條  各主任委員應代表本協會對外參加與其業務相關會議,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應派副主任委員出席與會。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算表。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編造次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手續:
            (1)填具入會申請書(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14頁)。
            (2)繳納入會費10000元及常年會費3600元。
二、繳費程序: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代收款項得以現金、支票等方式繳納 。
三、審核程序:由理事會負責審查,合於本會規定者准予入會,於審查後十五日內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造具會員名冊(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9頁);資格不符者,原件退還。
四、證書補發:會員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具切結書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第十條所稱停權,指會員已繳入會費,但經本協會催款後未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者,予以停止該會員享有之權利。
          前項規定繳納期限為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
          繳清應追溯該全年度常年會費後,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再予以復權。


【第四章    文書處理】
第十六條  本協會收發文編號,自每年年初開始,每月由一號起依序編至月底。
第十七條  一般文件及各擬辦文件由秘書長核轉理事長判行。
第十八條  文件收到後由負責收發人員拆封登記,由秘書長批分有關人員簽辦。如遇重要並具時間性之文件,可先行提呈理事長核示後再擬辦。
第十九條  文件之寄發依文件之性質以郵寄、傳真、發佈網路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條  已辦竣之文件應即交檔卷人員妥為分類並按時間先後次序歸檔。

【第五章    事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日常必須辦公用品由秘書長指定相關會務人員,依規定程序負責採購分配使用,月終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二條 重要器材及傢俱,須由祕書長簽請理事長核准後方得購置,並列入財產登記。

【第六章    財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第二十四條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會計報告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收支表。
本會財務處理應備左列帳簿及書表: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前項帳簿書表得以電腦記帳。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各項支出應取具憑證。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於支出證明單(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2頁)上簽名始得放款。
第二十八條 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15頁),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19~21頁),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三十條   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工作人員待遇表(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1頁),由理事會訂定,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十一條 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本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
第三十三條 會會務發展基金及退撫準備基金應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收入均應存入銀行專戶,出納人員備做零星支付現款,以一萬元為限。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捐助款,均應製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
第三十六條 會計應將每月收支明細表於次月五日前彙整,並轉秘書長、理事長核閱呈監事會,並於會議時,製成經費收支執行情形報告表(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30頁),提請理事會審查轉送監事會監查後,提請會員大會審查通過。
第三十七條 理監事及各委員會代表經本協會指派參加各項會議可檢據申領交通費,另給付出席費新台幣壹仟元,交通費用補貼規則如下:
1.參加各機關之各項會議及受會員陳情出席各機關爭取應有之權益(不含集體抗爭活動),須經本協會指派出席者,得申請差勤費用及交通費用補貼。
2.經本協會通知出席理事、監事會議,得申請差勤費用及交通費用補貼(不含會員大會)。
3.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提供票根或購票證明正本實報實銷。
4.自行開車者檢具起迄地點自強號票價等值之油單實報實銷,未提供單據者將出席費列入薪資所得,以匯款或轉帳方式者由出席費中扣除手續費或匯費之餘額給付。
            5.出差日為每月二十日以後者,併入次月申領。
第三十八條 會員婚喪喜慶應酬標準以喜帖或訃文為認定,標準如下:
 

類別

親等

標準

結婚

會員本人

禮金二000元

結婚

會員直系血親卑親屬

禮金一六00元

喪事

會員本人

輓聯乙幅及奠儀一五00元

喪事

會員配偶

輓聯乙幅及花籃乙對

喪事

會員直系血親尊親屬

輓聯乙幅及花籃乙對

喪事

會員直系血親卑親屬

輓聯乙幅及花籃乙對




【第七章    會    議】
第三十九條 會議之召開,除法令及本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其應行準備事項如下:
一、確定主持人及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二、洽定開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準備議程、議案及會議資料。
四、印發開會通知。
五、佈置開會場所。
六、其他必要事項。
工作人員除依照前項規定辦理外,應於開會前提供有關資料與會議主持人,並聯繫出(列)席人員。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議程格式(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4、26頁)
第四十一條 主持會議之原則如下:
一、準時開會。
二、說明會議目的與期望。
三、按議程進行會議。
四、控制時間,安排發言機會。
五、維持會場秩序。
六、宣布決議及會議結論。
第四十二條 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當場宣讀。會議之決議須執行者,應作適當之分工,必要時並予列管。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紀錄格式(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5、27頁)
第四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出席委託書格式(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8頁)


【第八章    選      舉】
第四十五條 大會代表之任期三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四十六條 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
第四十七條 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大會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會指定。
第四十八條 大會代表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9頁)。

第四十九條 發票員、監票員、唱票員、記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發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會同監票員向選票經管人員領取選票後,應清點張數,無誤後即可開始發票。如有不足,可以補領,如有多餘,應繳還選票經管人員。
(二)會員(會員代表)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領取選票。
(三)發票完畢後,應將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與所發選票張數核對無誤後,連同多餘選票一併繳還選票經管人員。
二、監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投票開始前,當眾檢查票匭後予以密封(封條由團體事先備妥)或上鎖,放置一定地點,供投票之用。
(二)會同發票員向選票保管人員領取選票並監督發票員清點張數無誤後,始准發票。
(三)監督發票員發票,如發現有錯誤時,應立即糾正或制止。
(四)執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所訂職責。
(五)票匭開啟後,檢查投票數與發票數是否相符。
(六)檢查有無廢票。
(七)檢視唱票員及記票員之唱票記票有無錯誤。
(八)如發現選舉有違法舞弊情事,應即時報告主席,並會同主席作適當處理。
(九)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應將選票包封在封套上簽名,再送主席會同簽名後交團體妥為保管。
三、唱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唱票時應看清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如發現有疑問時,應請監票員會同主席依規定認定之,不可自行認定。
(二)唱票力求口齒清晰,聲音宏亮,俾眾週知,以示公開公正。
(三)唱票速度應與記票配合,快慢適中,以免錯誤。
四、記票員之職責如下:
(一)記票必須使用由團體預先備妥之紙張,不宜使用黑板。
(二)記票完畢後,隨即當場一一統計被選舉人之得票數,並依得票數之多少次序標明番號。
(三)記票經統計完畢後,應將當選之理監事與候補理監事姓名及其得票數抄錄於選票統計表(表格格式如本細則第29頁),送主席宣佈選舉結果。
(四)記票用紙於大會結束後,送交團體收存。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所未規定者,悉依人民團體法、工商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事細則經理事會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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